婚禮習俗>公證結婚程序
  1. 辦理公證結婚,除平常日外,星期日及例假日亦有受理,請提前一、二日於上班時間向地方法院公證處登記。
     
  2. 公證結婚時間由申請人指定,星期下午、星期日、例假日、均照常公證,如果所申請之日結婚人數過多,則改在規定時間自由選定。
     
  3. 登記時新郎、新娘及兩位證人均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證人可於結婚當日補辦手續。
     
  4. 若是外籍人士或華僑,則須帶護照或僑居地身份證件,以及未婚證明書。
     
  5. 軍人須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原本,並且準備複印本一份,以憑核對及存查。
     
  6. 新郎新娘應服裝整齊,不可穿牛仔褲。
     
  7. 如本人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登記,得委託他人代辦,但結婚時,證人均應到場。
     
  8. 公證手續費用包括:結婚公證書、公證請求書各一份共二十二元、中文打字費五十四元、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一份十八元、打字費五十四元、公證費九十元,此外不收任何費用。
     
  9. 公證處備有新郎領帶領結、新娘禮服、面紗花球、手套胸花、名條等,免費供新人借用。
     
  10. 法院於儀式禮畢後,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,作為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。

 

連絡資訊
攝影師Ken , 0912-8377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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